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衡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衡水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不包括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設置零售點禁入區、飽和區和發展區。根據經濟發展、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卷煙銷量、交通狀況等因素,科學測算各市場單元零售點總量,在尊重歷史、滿足消費需求的基礎上,建立各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五條  衡水市煙草專賣局根據經濟發展、人口數量、 消費能力、卷煙銷量、交通狀況等對市場單元內零售點規劃數量適時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主體資格方面


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 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互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3.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售點禁入區,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位于中小學校校園內或者校園周圍200 米內;

(二)位于幼兒園院內或者幼兒園周圍30 米內;

(三)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公告拆遷或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四)黨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等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五)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部。包含但不限于經營母嬰用品、兒童青少年用品、文化體育用品、兒童游樂場所、兒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動中心、未成年人培訓教育機構、 托幼機構等。


第八條  零售點實際數量等于或超過市場單元規劃數量時為飽和區,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后,依照申請人意愿進入排隊輪候池,有辦證指標時,按“退一進一”原則辦理。輪候規則詳見《衡水市煙草專賣局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制度》(附件1)。


第九條  零售點實際數量低于規劃數量時為發展區,按照以下要求依法依規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按照農村管理的行政村根據人口數量設置零售點:500 人以下的可設置1 個零售點;500 人以上的,以500人為基數,每超過500 人可增設1 個零售點。

(二)按照城市管理的縣、市、區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按照城市管理的鄉鎮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80米。

(三)城鎮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根據小區住宅總套數設置零售點;500 套以上1000 套以下的可設置1 個零售點;1000 套以上的,以500 套為基數,每超過500 套可增設1個零售點。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但不受零售點間距、人口限制。

1.政府統一規劃的各類經營市場、物流園區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設置零售點;50 個以上的設置1 個零售點;50個以上的,以50個為基數,每超過50 個增設1個零售點,各類經營市場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 個,物流園區零售點總數 不超過3個。

2.以銷售酒水、飲料、預包裝食品及日用品為主,滿足消費者一次性選購大眾化適用品需求,且實際營業面積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設置1 個零售點。

3.地面一層實際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煙酒店,可設置1 個零售點。

4.設有便利店且客房數量在100間以上的酒店、賓館,以酒店、賓館主體資格申請的,其內部(不包含賓館酒店建筑物外圍區域的經營場所)可設置1 個零售點。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不受零售點間距、人口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間距測量依據。

1.實際經營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綜合體內部(含負一層)可設置1 個零售點,需以商場主體資格申請且零售點應設置在與超市或者已形成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同層。

2.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候車大廳內,可設置不超過2 個零售點;高速服務區內(本側及對面)可以各設置1個零售點。

3.旅游景區內部及外部的消費場所,可設置不超過2 個零售點。

4.以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大專及以上院校內部可設置2個零售點。


第十條  弱勢群體、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 執照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且無合伙關系,且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零售點間距可放寬到本規定距離的80%,同一申請人在衡水全市范圍內僅限使用一次,但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


(一)持有《烈士證明書》的烈士遺屬(父母、配偶、子女)。

(二)肢體二級殘疾及以上的殘疾人。

(三)符合轉業安置條件并以靈活就業方式安置的軍(警)官、軍(警)士。

(四)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低保戶或特困戶。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 劃數量、間距、人口限制:


(一)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清理工作,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 等客觀原因導致清理范圍發生變化1 年以內,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本規定實施后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原持證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本規劃施行前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導致零售許可證失效后24個月內,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中石油、中石化的便利店因企業類型發生變化,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經營主體、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等關鍵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同一天“停一辦一”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距離可放寬到本 規定距離的80%,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持有效證明文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持證戶,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搬遷至本轄區其他地址經營的,經營主體未發生變化且同一天“停一辦一”的。


第十三條  主營業務及貨品性質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的互補營銷關系,且店面形象及環境不易于消費者識別為經營煙草制品的,該類型持證戶數量不超過所在轄區持證戶總數的1%,且與其他持證戶的距離不低于200米。該類型零售點數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占比的,不再向該類型申請點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待減至所占比例后,按照不超過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辦理。因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無法判斷主營業務及貨品性質的,按照本條款辦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九條(四)(五)、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曾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二)2 年以內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煙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機關查處的;

(三)租用外資企業經營場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

(四)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五條  客觀應急性調整情形。在市場單元出現較大 變化時,由各縣(市、區)煙草專賣局開展市場調研并集體研究后進行調整,需報衡水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一)因新建居民小區、大型商超、集貿市場、交通樞紐等導致卷煙消費需求大幅增加時,可增加市場單元或者所在市場單元內零售點規劃數量。

(二)因政府拆遷、城市規劃、鄉村建設等因素導致居民小區、大型商超、交通樞紐等關閉或者取消退出時,可取消該市場單元或者對該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新辦業務進行凍結。

(三)出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情形時,可對所涉及的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進行調整,并在排隊輪候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的雪茄專業店,不受本規定中零售點數量和間距的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間距測量參照,雪茄專業店許可范圍需要增加卷煙零售的,需要在滿足本規定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前提下辦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公廁、辦公場所、門崗、倉庫、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報刊亭、違章建筑、簡易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等場所;在大型商場、超市內部租借固定區域、固定柜臺經營的,能夠明顯獨立區分隔離其他商戶的,視為固定經營場所,其變更經營位置視為經營地址變更。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不詳細的,由專賣執法人員根據實地核查結果對其進行細化,如門牌號、與其他標志性建筑物距離、方位等,申請人取得零售許可證后應在細化后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進出不受限制的區域。不包括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陽臺、窗口、民房院落內部等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非經營用途場所等。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實際經營面積”是指集中陳列貨品并對外開放、提供服務的場所面積,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毗鄰街道的小區底商、各類經營市場,門面朝向小區(市場)內經營的,依照小區(市場)內相關規定辦理;門面朝向小區(市場)外經營的,按照小區(市場)外的規定辦理;門面朝內朝外同時經營的,按照小區(市場)外的規定辦理。人為物理封堵、隔斷、將經營場所進行分割的,不作為門面朝向的判斷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幼兒園。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三條所指零售點類型包括但 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銷售、藥妝醫械、服裝鞋帽、寄賣典當、紡織工藝、建材裝飾、五金交電、圖文音像、咨詢服務、珠寶首飾、寵物服務、寄遞配送、金融證券、禮儀殯葬、儀器儀表、畜牧農資、彩票、各類餐飲、娛樂服務(設有便利店且客房數量在100間以上的酒店、賓館除外)等。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各類經營市場”是指集中提供各類商品供買賣雙方進行交換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場所,如農貿市場等;“商業綜合體”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辦公、商務、出行、購物、文化娛樂、社交、游憩等各類功能復合、相互作用、互為價值鏈的高度集約的街區建筑群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是指經營、存儲農藥、獸藥、煙花爆竹、 化肥、油漆、機油、散裝汽油、燃氣、液化氣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放射性、易揮發的商品的場所。政府及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申請點與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以及申請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測量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申請點與零售點之間的測量起始點為消費者正常出入口中間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申請點與零售點間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中間點作為起始點,但出入口不包括員工通道、貨物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申請點與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需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詳見附件2)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測量起始點為學生進出通道口中間點,有多個進出通道口的,選擇距離申請點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中間點作為起始點,但進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長年關閉的邊門等。

(四)申請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距離,申請點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進出通道口所在道路(含同側、對側)的,按照直線距離進行測量;其他情況需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第二十六條  本規劃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調整的影響。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本規定不滿足其規定的,以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衡水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最長5 年,原《衡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衡煙法〔2024〕8號)同時廢止。

 

附件:1.衡水市煙草專賣局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制度2.零售點間距測量標準


附件1


衡水市煙草專賣局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衡水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信息化建設, 提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辦理法治化、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實現許可管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衡水市轄區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經營場所位于飽和區的情形。


第三條  輪候制度指發證機關因市場單元零售點實際數量超過或者等于規劃數量時,申請人可自愿參加該市場單元排隊輪候,待該市場單元有發證名額時,發證機關根據排隊輪候位次依法依規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實施機關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排隊輪候的,由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煙草專賣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接收、審查。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五條  發證機關應及時公開轄區內各市場單元的零售點規劃數量、現有戶數、在辦數量、可辦數量等信息。


第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提供咨詢和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四章  排隊輪候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市場單元為飽和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辦證申請時,發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后,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進行排隊輪候,申請人可根據自身意愿在3 個工作日內簽署《排隊輪候承諾書》進行排隊輪候,申請人選擇不參加排隊輪候或者逾期未作出選擇的,視同放棄排隊輪候。


第八條  符合《衡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放寬情形且受規劃數量限制的市場單元,申請人排隊輪候仍按本制度進行。


第九條  登記排隊輪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如實登記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其中經營地址應盡量詳細,便于實地核查和后續監管。


第十條申請人登記的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經營地址等登記事項應與營業執照及實際經營情況相一致。申請人應書面承諾登記事項真實且與實際經營情況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人完成排隊登記后,即進入排隊輪候池。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提出取消排隊輪候申請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終止其排隊輪候。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排隊過程中不得對經營主體、實際經營地址進行變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對負責人信息進行變更,但申請人應當在到號前向發證機關申請作出相應修改。


(一)個人獨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原經營地址變更到同一市場單元內其他地址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在到號前向發證機關申請作出相應修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如對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地址名稱(實際經營地址未發生變更的)等登記事項進行變更的,應當在到號前向發證機關作出相應修改。


第十三條申請人經營地址發生變更的,除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原經營地址變更到本轄區其他地址經營的,視為申請人取消排隊輪候,發證機關應當及時終止其排隊輪候。


申請人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視為申請人取消排隊輪候,發證機關應當及時終止其排隊輪候。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成功納入排隊輪候池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輪候號碼和《衡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排隊到號時,發證機關應按照預留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并提醒申請人提出新辦申請。申請人應在排隊到號后3 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交辦證申請材料,發證機關應按法定程序進行辦理。


發證機關3 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申請或在辦理期間撤回新辦申請的,視同申請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發證機關按照排隊順序通知下一輪候申請人。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對排隊到號的申請人提出的新辦申請進行受理或審查時,發現第十三條情形以及存在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的,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輪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 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辦理排隊輪候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違反辦理規定,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接收和辦理排隊輪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衡水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零售點間距測量標準

 

一、測量要求


(一)測量工具應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測量工具。

(二)政府有關部門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經設置的行人隔離帶(欄)、綠化帶等視為障礙物,認定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三)在街道或者道路上臨時設置的安全設施,臨時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設立、建造的建筑、物體,以及因階段性施工影響通行等情況不視為障礙物。

(四)現場勘驗的距離數值與規定間距數值相差2%以內的,視為滿足間距要求。


二、測量標準


(一)道路同側

1.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同側且無障礙物的,按最短直線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米。

 


2.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同側且存在障礙物的,按照繞過障礙物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c)米。

 


(二)道路異側


1.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道路異側,且道路中間有天橋等過街設施的,按照繞過天橋等過街設施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c)米。

 


2.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道路異側,且道路中間有障礙物的,按繞過障礙物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c)米。


 


3.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道路異側,且道路中間無障礙物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米。

 

 


(三)道路路口

1.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位于路口處成直角或圓角或弧形分布的,按貼近墻角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米。


 


2.申請點位于十字路口,且與最近零售點在路口對側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b+c)米。

 


3.申請點位于十字路口,且與最近參照點同側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即實際距離L=a米。


 


(四)樓梯、自動扶梯


1.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有樓梯、自動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長進行測量,即實際距離L=(a+b+c)米。

 


2.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有電梯的,以層高進行測量。


3.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樓梯與電梯并存的,以樓梯、 電梯最短距離為準。


(五)特殊地形


因地形、地貌或設計等原因導致道路、通道成不規則形態,通過前述方法無法測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徑最近距離進行測量。


來源:衡水市煙草專賣局